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稅問題
發布日期:2018/4/1
關注度:(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除上述計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2.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