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器計算方法及合理避稅案例講解
發布日期:2018/8/18
關注度:(一)稅務處理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1.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4.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執行。
5.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避免年終獎的無效區間
所謂無效區間是指在此區間發放年終獎的稅后所得,將低于等于區間下限相鄰整數發放的年終獎稅后所得。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年終獎的無效區間為:
1、18,000.01-19,283.33元
2、54,000.01-60,187.50元
3、108,000.01-114,600.00元
4、420,000.01-447,500.00元
5、660,000.01-706,538.46元
6、960,000.01-1,120,000.00元
【例】某公司甲、乙二員工月工資均為50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甲員工為18000元,乙員工為19000元。
1、發放月工資時,公司應為甲、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000-3500)×3%= 45(元)(暫不考慮“三險一金”)
全年則為45×12=540(元)
2、年終一次獎金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
甲員工:18000÷12=1500(元)
年終獎應繳個稅為:18000×3%-0=540(元)
乙員工:19000÷12=1583.33(元)
年終獎應繳個稅為:19000×10%-105=1795(元)
【比較】
甲稅后全年所得為:5000×12+18000-540-540=77460元
乙稅后全年所得為:5000×12+19000-540-1795=77205元
【結果】
稅前收入乙比甲多1000元
稅后所得乙反而比甲少255元
【原因】
按現行政策發放年終獎時乙要比甲多交稅1255元
【合理避稅】
將乙超出無效區間下限的年終獎轉移到12月份的工資中,則乙12月份工資收入為6000元,年終獎發放18000元
乙12月份工資應納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
年終獎18000元,與甲同樣繳個稅540元
乙全年應繳個稅=45×11+145+540=1180元
乙全年稅后所得=5000×11+6000+18000-1180=77820元
甲全年應繳個稅=45×12+540=1080(元)
甲全年稅后所得=5000×12+18000-1080=76920(元)
乙全年比甲實際多得900元(77820-76920)






